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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1-25 06:51 |
最后更新: | 2023-11-25 0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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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工業(yè)科技的不斷進步,機動車產品的類型不斷增加,不同類機動車之間的差異出現(xiàn)融合與擴大并存的現(xiàn)象,2023年7月1日實施的《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2022)(以下稱“2022年新標準”),調整了部分車輛類型的術語和定義。為保持商品歸類標準與我國國標、行標的一致性,海關總署于2023年6月28日發(fā)布了《關于調整小轎車、越野車進出口商品歸類有關技術特性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76號),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2017年調整部分)》(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16號附件1)中,小轎車和越野車歸類應滿足的技術特性要求調整如下:
1、歸入稅則號列8703.2361項下的小轎車,應滿足2022年新標準中“4.1.1轎車”項下“a)”“b)”、注1至注3的技術特性要求。
2、歸入稅則號列8703.2362項下的越野車,應滿足2022年新標準中“4.1.3越野乘用車”項下“a)”“b)”“c)”“d)”、注1的技術特性要求。
調整前后的技術特性主要變化如下:
1小轎車
1.如果車身結構為兩廂式車身,將原《本國子目注釋》規(guī)定“一半以上的發(fā)動機長度位于車輛前風窗玻璃最前點以前,或轉向盤的中心位于車輛總長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修改為“一半以上的發(fā)動機長度位于車輛前風窗玻璃最前點以前,且轉向盤的中心位于車輛總長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由“或”改為“且”,以統(tǒng)一區(qū)別于《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2022)中對于平頭或短頭多用途乘用車的定義。
2.修改小轎車外廓尺寸參數(shù)。對兩廂式車身的車身長度和車輛處于整車整備質量狀態(tài)下車頂外覆蓋件最大離地高度進行了調整。原規(guī)定“車長不大于4500mm。或者車長大于4500mm,但不大于5000mm,且車輛處于整車整備質量狀態(tài)下,車頂外覆蓋件最大離地高度不大于1600mm。”,調整后規(guī)定“車長不大于4000 mm,或車長大于4000mm但不大于5200 mm且車輛處于整車整備質量狀態(tài)下車頂外覆蓋件最大離地高度不大于1580mm。”
3.增加了發(fā)動機長度測量方式、兩廂式車身、三廂式車身、車頂外覆蓋件等相關術語解釋。調整后新增注1至注3,具體表述如下:
注1:一半以上的發(fā)動機長度,對于前橫置發(fā)動機,為發(fā)動機曲軸中心線;對于前縱置發(fā)動機,為發(fā)動機第一缸和最后一缸缸心距的中心線。
注2:兩廂式車身指動力總成艙、客艙和行李艙在外形上形成兩個空間形態(tài)的車身,乘用車的行李艙和客艙內部貫通(包括行李艙由一塊可移動的隔板分割成上下兩部分后,僅上半部分與乘客艙貫通的情形);三廂式車身指動力總成艙、客艙和行李艙在外形上形成各自獨立形態(tài)的車身。
注3:車頂外覆蓋件是指車身頂部外表面的結構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線等附加在車頂上的附件?!?/span>
2越野車
1.如果車身結構為兩廂式車身,將調整前“一半以上的發(fā)動機長度位于車輛前風窗玻璃最前點以前,或轉向盤的中心位于車輛總長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修改為“一半以上的發(fā)動機長度位于車輛前風窗玻璃最前點以前,且轉向盤的中心位于車輛總長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由“或”改為“且”,以統(tǒng)一區(qū)別于《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2022)中對于平頭或短頭多用途乘用車的定義。
2.修改越野車的驅動軸要求。將原《本國子目注釋》中“前軸和后軸均應具備驅動功能”,調整為“至少有一個前軸和至少一個后軸同時驅動(包括一個驅動軸可以脫開的車輛)”。該調整主要是進一步強調兩軸同時驅動,至少四輪驅動來增加車輛在不利路況更好的通過能力。
3.增加越野車注釋中對可調懸架乘用車的認可。調整后的越野車的本國子目注釋中增加了“裝有高度可調懸架的乘用車,有一種懸架狀態(tài)具有越野車相關其他技術特性時也視為越野乘用車”。
二、著力探索企業(yè)服務工作的新途徑
新規(guī)定對相關進口車型的影響
以保時捷Panamera 4S A242為例,車輛的外廓尺寸(長/寬/高mm)為5,其車身長度達到了5199mm,其他所有參數(shù)均符合小轎車的技術特性,如果按照舊版的本國子目注釋規(guī)定“車長大于4500mm,但不大于5000mm”,不應作為小轎車歸類,但是隨著新國標和調整后的本國子目注釋規(guī)定“車長大于4000mm但不大于5200 mm”,則應歸入小轎車相應稅號。
三、著力探索企業(yè)服務工作的新途徑
進出口機動車輛申報指引
進出口小轎車、越野車在申報前,應在認證機構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環(huán)節(jié)根據(jù)《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2022)中的要求,進行相關產品的認證型式試驗,并獲得準確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
在確定稅則號列環(huán)節(jié),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guī)范申報目錄及釋義》規(guī)定進行申報。以子目8703.2項下的“僅裝有點燃式活塞內燃發(fā)動機的其他車輛”為例,根據(jù)規(guī)范申報要求需明確申報以下事項“1.品名;2.發(fā)動機類型(柴油、半柴油、汽油等);3.成套散件請注明;4.座位數(shù)5.車輛的廠家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稱);6.車輛廠家備案的品牌或具體款式的名稱;7.排氣量;8.型號;9.是否中規(guī)車請注明(中規(guī)車、非中規(guī)車);10.非中規(guī)車請注明原銷售目的國車版、型(美規(guī)、歐規(guī)、加規(guī)、中東規(guī)等)”。再依據(jù)車輛申報的排氣量歸入6位子目或7位子目,最終嚴格遵循調整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規(guī)定確定車型并歸入相應8位稅則號列。
來源/天津海關12360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