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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直轄市 上海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1-23 20:50 |
最后更新: | 2023-11-23 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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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公司主要采用注冊資本認繳制,一些自然人股東可能在公司經營的很長一段時間內,一直都沒有實繳出資。那么,自然人股東能否直接將其未實繳出資的股權以0元的價格進行轉讓呢?自然人股東是否又必須就轉讓股權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一、自然人股東有權以0元轉讓其未實繳出資的股權
民法典和公司法中有關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強調的是私法的自治與合意,相關法律并未對股權轉讓價格做出禁止性規(guī)定。股權轉讓價格是交易雙方依據公司經營情況、股權價值等因素綜合考慮后達成的合意,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guī)定,只要雙方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反公序良俗,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在實務操作中,股東以0元出讓股權往往會基于多種考慮,可能是由于公司設立后未實際經營、沒有營業(yè)收入、且股東并未實繳出資;也可能是由于公司自身經營不善、資不抵債;還可能是由于公司需要進行股權重組、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調整等。
案例一
何以豐與李莉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 (2022)滬0115民初31045號)
【案件事實】......當時被告持有目標公司10%股份,認繳出資額為20萬人民幣,認繳出資日期為2020年9月30日,被告未履行任何出資金額的認繳.........
【法官認為】原告、被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現已履行完畢,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事由。原告主張解除涉案合同及合同無效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都{稅評估報告》僅對股權轉讓行為中產生的個人所得稅進行評估確定,并未否認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原、被告雙方對轉讓標的公司10%股權及對價0元并不存在爭議,且已實際履行完畢,僅對經稅務機關重新評估后股權轉讓行為中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的負擔產生爭議?!豆蓹噢D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規(guī)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五條規(guī)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本案中,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評估報告》載明涉案股權轉讓行為,被告李莉需繳納個人所得稅19,910.72元,原告無需繳納。
【律師分析】在該案中,雖然被告以0元對價轉讓其全部未實繳的股權,但法官認為《股權轉讓協(xié)議》屬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因此該合同合法有效。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法律上允許股東之間自由確定股權轉讓對價,但是轉讓方股東仍然需要慎重確定該轉讓對價,不然可能需要承擔意料之外的巨額稅負。
二、自然人以0元轉讓未實繳出資股權時的不同納稅情形
1、約定按照實繳出資比例享受全部股東權利
在判斷未實繳部分股權的價值時,往往需要遵循“約定優(yōu)先”的原則,首先要看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是否明確約定轉讓的是未實繳部分的股權,再看公司章程或全體股東是否對股東權利做出明確約定。
主流觀點認為,如果股東之間約定按照實繳比例享受全部股東權利,也就是說未實繳部分并不享受公司的分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財產性權利,那么在此種情況下,不論公司的凈資產情況如何,未實繳部分的股權對應的股權價值都是0,而且考慮到該部分股權尚未實繳,其原值也為0。當轉讓方股東以0元對價轉讓其未實繳的股權時,由此計算出的股權轉讓所得就是0,所以轉讓方股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具體的實務操作,建議企業(yè)還是當地的稅務部門了解溝通確認好。
2、約定按照認繳出資比例享受全部股東權利
如果股東之間約定按照認繳出資比例享受股東的所有權利,也就是說未實繳部分與實繳部分一樣可以享受利潤分配請求權等財產性權利,那么在此種情況下,則不能直接認定未實繳部分的股權價值為0。如果轉讓方股東仍然以0元對價轉讓其股權,稅務機關則可以按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guī)定,依法要求其轉讓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即股權轉讓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稅費)*20%。
在涉及股東轉讓股權的納稅情形下,稅務機關對于轉讓方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需要進一步核實該股權轉讓價格是否合適;若同時滿足“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和“沒有正當理由”兩個要件,則主管稅務機關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在“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6種情形中,最常見的一條是“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換而言之,如果股權轉讓的對價高于或等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則該對價不屬于“股權收入明顯偏低”的情況,稅務機關應該直接按照實際對價計算個人所得稅。
1)公司凈資產小于或等于0,轉讓方無需納稅
在公司凈資產小于或等于0的情形下,如果自然人股東以0元的價格轉讓其股權,此時該自然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0元)高于或等于公司凈資產(0元或負值),稅務機關無需核定股權轉讓收入。那么在計算該轉讓方的個人所得稅時,股權轉讓收入直接按照實際對價0元計算;由于未實繳出資,原值也是0元,所以轉讓方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2)公司凈資產大于0,轉讓方可能需要以核定轉讓收入為基礎納稅
在公司凈資產大于0的情形下,如果自然人股東以0元的價格轉讓其股權,此時該自然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0元)低于公司凈資產(大于0),屬于“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情形,此時需要進一步關注是否具有“正當理由”(主要包括4種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yè)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
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yè)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4、股權轉讓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情況。)如果也不屬于上述4種“正當理由”的情況,則主管稅務機關將會核定股權轉讓收入,轉讓方將以該核定轉讓收入為基礎納稅。
稅務機關在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時,往往采用凈資產核定法;以東莞稅務局的答復為例:“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情形,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采取凈資產核定法的,轉讓認繳登記股權份額時,其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視為股東已實際出資計算,個人股東在認繳出資額未足額繳納的情況下轉讓股權,其繼續(xù)出資義務如果約定由新股東承擔的話,股權轉讓收入減除個人股東未實繳出資金額。您司案例中按凈資產核定法股東的股權轉讓收益情況需鳳崗分局根據您司財務報表的具體情況再次確認。”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qū)的稅務機關往往有較大的裁量權,對于同一理由可能會產生存在差異的解讀和不同的認定結論,因此在處理稅務問題的過程中,既要堅持依法合規(guī)納稅,也要積極與當地稅務機關進行有效溝通,從而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采用最合適的納稅路徑及方式。